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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新规:律师有权查询人口信息

2016-05-28 周雷 网事法眼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下发了文件,在全国首启律师有权查询人口信息的规定。该规定依法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开辟的途径。依法查询政府登记的信息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无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还是诉讼服务,人口登记信息是往往律师需要掌握并向有关机构、法院提供的必备信息。律师在查询认口信息方面,过去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往往不予查询,律师也缺乏维权渠道。

       目前,一些诸如国土、房产、环境、医药等监管和备案部门保管的登记信息依然没有对律师开放,实际上违反了全国人大颁布的律师法中赋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的规定。这些信息和人口信息一样,也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性信息,但是由于缺乏对律师查询信息的规范性文件依据,造成律师查询困难。

       金融机构的用户等相关信息,也是律师查询的禁区,这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律师的角色,间接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保护。是否尝试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律师签署的保密协议下的情况下,开放查询。

      希望北京市公安机关这次保障《律师法》实施的举措,给全国公安机关带来示范意义,全面保障律师的查询权利,有利于促进律师在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积极作用,践行国家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周雷律师建议,相关政府机关应该尽快建立全国共享的数据库和互联网结合的系统和服务,实现互联网+政务,为律师提供注册平台和远程查询服务,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车辆通勤,促进低碳和环保。


附: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制定依据 

       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工作原则 

        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受理机构 

       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被查询对象范围 

       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查询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对新生儿姓名的重名情况需要查询的,凭《生育服务证》和查询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公安系统内部可使用公安专线电话查询,无公安专线电话的可凭《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的电话传真件查询。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统计信息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附件1)。

  信息提供范围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中群众住址信息的,可以提供人口信息中被查询人本人的常住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户籍登记地址,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二)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凭单位证明可提供被查询人家庭成员信息。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查询的,必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方可向查询人提供被查询人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暂住户籍登记地址或联系方式。外籍人员因私查询人口信息的按照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对待。

  (四)公民需要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的,可提供姓名重名情况的统计数字。

  (五)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本辖区人口统计数字信息的,经上级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相关统计数字。

  (七)持介绍信查询的,仅提供介绍信中指定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对查询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详细人员的,可另附纸制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信息提供方式

  (一)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口头告知或以纸质形式对外提供,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电子文档。

  (二)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及律师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可通过派出所工作综合信息系统“人口查询—对外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打印”和“对外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两个模块打印查询结果对外提供。如查询人需要在查询结果上盖章的,可在信息查询打印表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不纳入信息查询范围的事项

  (一)外国使领馆及办事机构查询人口信息一律通过外事部门联系。

  (二)新闻媒体因宣传报道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由市公安局外宣部门接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来信来函要求查询信息的,由收信单位按本规范第七条第二、三款相关规定办理,其程序纳入处理信访件统一管理。

  查询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对外提供查询应遵循审核、告知、登记、查询的工作流程。在审核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后,民警应告知查询人认真阅读人口信息查询注意事项,明确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由查询人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查询。

  (二)接待查询工作应做到认真细致,规范服务。民警对查询人的证件与证明材料要认真核实,问清事由,做好登记;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可提供查询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的不得提供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各分县局要明确职责和工作标准,确定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依法按程序办理,对违反本规范规定提供查询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查询登记制度 

        各查询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日期、查询人姓名、单位、查询原因,所持证件或证明及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查询结果、档案编号等详细填写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附件3)内,并将《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介绍信》、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复印件、查询人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2年。

  本规范由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信息查询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旧闻回放:


查询人口信息受限,律师状告派出所

2014-08-0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陈宇 一名外地律师来到顺德办案,在派出所查询户籍信息时因材料不足遭到拒绝,他认为派出所的要求是针对外地律师,自己受到了“地域歧视”,于是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单凭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不能有效说明其查询的人口信息与其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因此派出所做出的处理,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驳回了王律师的要求。
  

        去年下半年,江苏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某到大良派出所调查两人的户籍登记资料。王律师填写了《人口信息查询登记审批表》,并提供了自己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然而他的查询却遭到了拒绝。“派出所以外地律师查询必须要本地司法机关批注书面同意意见为由,拒绝了我提出的查询申请。”王律师称,他对这一处理不服,向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个多月后他收到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随后,他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王律师认为,《律师法》规定了执业律师的查询权利,派出所不应擅自设置查询条件,且他提供的资料足以证明所查询的人口信息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派出所对本地律师的查询无要求提供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其对于外地律师的上述规定属于地域歧视行为。王律师称,涉案信息的获得是他依法完成委托工作的前提,派出所的做法令他的工作根本无法及时展开,对他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派出所方面则辩称,当日王律师离开后未再来办理,且王律师代理的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派出所表示,律师事务所作为案件诉讼活动的委托方,代表一方当事人利益,单凭律师事务所证明不能有效说明其查询的人口信息与其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因而需要提供能有效证明所查询人口信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此条件适用于在顺德区内办理查询业务的全部律师。法院判决驳回了律师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公(治)字(2010)第209号批复第 二 条 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 案 件 诉讼 活 动 的被委托方,代 表 一 方当 事 人 利益,单凭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不能有效说明其查询的人口信息与其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因而需要提供能有效证明所查询人口信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资料。这些证明材料可以是法院相关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能证明查询内容与所办案件相关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委托该律师代理本案件诉讼活动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该案件管辖法院出具的查询证明(注明辩护律师和查询内容),或者律师事务所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注明查询内容)等。”因此本案中,派出所根据上述规定做出的处理,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驳回了王律师的要求。

   


 作者简介: 

       周雷(微博:http://weibo.com/zhouleilawyer,微信公众号:网事法眼),汉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社会职务:清华大学“管理咨询协会”理事;北京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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